1、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各项调研视察活动,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。
2、每年至少开展2次调研视察活动。代表个人也可单独或相约几位代表持证开展调研视察。
3、各级人大代表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、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、人大决定决议的执行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,进行调研视察,撰写调研视察报告。
4、代表视察应遵守视察纪律,代表个人不得随意表态,视察组不得直接处理问题。视察中提出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,应形成文字交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。